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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科會研發成果技術移轉處理原則

  1. 應以公平、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,如係學術教育研究之目的而非營利利用者,得以無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。

  2. 應以授權本國公司或研究機構並在我國管區內製造或使用為原則。

  3. 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,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專案報請國科會同意:

    1. 為避免業界不當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
    2. 研究成果之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者
    3. 移轉廠商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

  4.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廠商實施利用時,應以該成果作價收取權利金;完成產品上市後,應依產品銷售額之一定比率及授權技術佔產品之比重值,收取衍生利益金,或預估授權期限內產生衍生利益金總額,於簽約時與權利金一併收取。

  5. 產學合作計畫之出資合作廠商於技術移轉該計畫之研發成果時,享有下列優惠事項:

    1. 可獲得優先授權,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一年內,國科會或其授權推廣單位不主動公開研發成果。
    2. 出資一定比率之廠商,得依合約規定獲得三至七年之專屬授權。
    3. 技術移轉權利金累積在一定金額內得免繳,此額度為其出資配合款之50%,若為專屬授權廠商則額度為其出資配合款之30%。
    4. 免繳履約保證金。

  6. 國科會不擔保研發成果之可專利性、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。若研發成果非專利技術,應要求技術移轉廠商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。

  7. 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,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第三人使用。若擬成立衍生公司負責產品化開發工作,應報請國科會同意後始得以再授權或權利讓與方式為之。

  8. 研發成果授權實施後所發生之侵權或被侵權情事,均與國科會無涉,但本會將盡力協助處理。

  9. 技術移轉廠商應繳納新台幣三十萬元履約保證金,得以現金或設定存單繳納。本項履約保證金得於產品上市後退還 。若衍生利益金係一次付清或免繳者,得免繳履約保證金。